教授*骚扰学生为何难定罪 [哈哈镜]
一份名为《沉默的铁狮———2016年北师大校园*骚扰调查纪实报告》引起社会关注,报告里提到了,该校某学院副院长S教授*骚扰学生的“情节最为恶劣”。8月31日,北师大通过官方微博回应,学校已于暑假前启动调查。近...
一份名为《沉默的铁狮———2016年北师大校园*骚扰调查纪实报告》引起社会关注,报告里提到了,该校某学院副院长S教授*骚扰学生的“情节最为恶劣”。8月31日,北师大通过官方微博回应,学校已于暑假前启动调查。近年来高校教授*骚扰学生频发,甚至“诱*”学生,最严重的处分是“禁止一切教学活动”。但这样的处分显然没有起到遏制作用,师生地位悬殊下的*骚扰在高校依然普遍。
电影《不能说的夏天》剧照,影片聚焦校园潜规则引发的*侵事件,直面当今社会话题与复杂人*。
全国妇联一项针对北京、南京等城市15所高校大学生的调查发现,经历过不同形式*骚扰的女*比例达到57%。有学者调查1200名女大学生,其中有44.3%的人表示曾遭遇*骚扰,而且不少受害者曾遭受过两次甚至三次以上。该调查也发现,23%的女大学生认为当前*骚扰的“情况很严重”,60.4%的女大学生认为“情况严重”。
在*骚扰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来自学生的师长。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时,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构投诉”。这是“*骚扰”一词首次出现在中国的法律条文中。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虽然加入了*骚扰的禁止*规定,却没有对*骚扰做出界定,也没有对什么是*骚扰行为进行列举。
发生在公共空间的*骚扰是明显的和容易识别的,另有一种*骚扰发生在权力关系下,“强迫”和“暴力”更加隐蔽,危害也更严重。“强迫”的定义包括肢体强迫和言语强迫,对“暴力”的定义包括使用暴力和威胁:施暴者威胁不配合就杀了你,你只能配合;熟人赌你不敢声张,你也因为不想伤害他,不想让家里丢脸而没有挣扎;老板拿你的工作威胁你发生关系,你想到丢了工作孩子要挨饿,只能屈从。并不是只有暴力反抗才是“不同意”的标志,许多*侵犯和*骚扰事件中受害者并没有激烈反抗,甚至被迫做出了默许或口头上的“同意”,但只要对方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你,让你感到“难受”或者“不舒服”,都可以算作*骚扰。
教师利用自己地位和权力上的优势,拿学生的成绩、毕业等作为威胁,其实跟其他形式的威胁本质是一样的。最为人熟知的案例是2014年原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吴春明诱*女学生事件,和电影《不能说的夏天》情节类似,女学生面临着维权难题。教授利用身份地位的魅力,利用课堂和学业评价的权力,不断约会各个女学生,在约会时不断表白或暗示,将“控制”掩藏在“浪漫”的感情之下,给学生一种“我只欣赏你”的错觉。
对*骚扰的歧义往往来自于“交换型*骚扰”。例如,有人质疑X大学*骚扰事件中,是女事主以*作“交易”,指责女事主举报是违背交易原则。因为交易完成了,就没有任何理由出来举报。“交换型*骚扰”的概念把“骚扰”(不对等的侵扰)和“交易”(对等交换)两种完全不同*质的行为叠加在一起,确实极易造成观念上的混淆。所以,必须厘清“交换型*骚扰”与“*交易”的区别。
在“*交易”这一行为中,以*作为交易物的那方是心甘情愿并主动的。在*骚扰行为中,满足和顺从对方的*要求,是对方给予工作、学习利益的前提条件。这种行为的特征是“违背意愿”和“不受欢迎”,实质是*索贿,有别于*交易中的*行贿。在交换型*骚扰中,行为者是以“利”相诱。“诱”字形象地说明了行为启动者“利诱”在前的事实。就算后来确实发生了“交换”,行为的*骚扰*质已经成立了,更何况所谓“交换”的内容很多是被骚扰者理当获得的正当的机会和收益。所以,与其说“交换”,不如说是处于上位者的“要挟”。
相比于同样发生在校园内的*侵儿童案,民众往往对发生在高校校园内的*骚扰案的反应平静得多,认为事情的严重程度不如校园*侵儿童案。很大一个原因就是认为*骚扰案中的当事人多为成年人,是基于“同意”的。*侵儿童案则不同,后者是违背同意的,是强者对弱者的肆意侵害。
特别是这些年公共舆论对于女*道德的贬低,容易把交换型*骚扰中的女事主想象成“*诱”和“*权交易”,于是在“交易”这一表面公平的帷幕下,交换型*骚扰中“不受欢迎”这一主观特征就被遮蔽了,施害者也往往会以“利”诱“同意”而故意消隐权力支配关系。在*骚扰案中,受害者常常被“利诱”或被“威逼”。加害者以就业、升职、加薪、考评等方面的好处加以引诱,受害者或是担心失去工作或晋升机会,或是担心会招致报复,容忍和默许了*骚扰的行为。从表象上看,受害者并没有强烈抗拒,而且这种行为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看似为“自愿”,实则受害者内心对*骚扰行为并“不欢迎”。
在美国,校园内师生*行为大多被看成是*骚扰。*骚扰是在20世界70年代早期最早由女*主义者提出来的,主要是指女职工与女学生招到上司或老师*方面的骚扰。在一个男*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男*被看成进攻的一方。如今职场领域也常有女*上司骚扰者,和权力相关的*骚扰早已不论*别。师生之间的*骚扰包括三个因素,强制*关系,身体引诱以及*别骚扰(genderharasxxent)。
在美国,教师与非本校学生或已毕业学生之间的*关系,只要双方自愿,是被社会允许的,但这只限于到了法定年龄的成年学生。由于爱与*的不可分割*,校园内师生之间谈恋爱同样不被允许,即校园师生恋是被严厉禁止的。在描述师生间*行为时,通常伴随着师生间*丑闻(student-teachersexscandal)、师生发生*关系(teacher–studentsexualinvolvement)、教师*虐待学生(sexualabuseofstudentsbyschoolpersonnel)等词语。从这些词语可以看出,师生之间的*行为是遭到否认的,人们更多地认为师生之间发生*关系就是教师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学生的*。
在2014年9月,教育部出台规定,高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但并没有禁止师生恋。师生之间只要有了恋爱关系,就有发生*关系的可能。从法律上禁止“师生恋”是一种有效方式,或者明确恋爱和“不正当”关系的界限,不只是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这对老师的情感和利益也是一种保护。
在目前发生的高校教师骚扰学生案例中,多数教师被暂时停职后复原,并没有受到太大影响,个别在媒体上发酵、影响恶劣的案件,当事教授被禁止一切教学活动。其实,不只是违背了师道,更重要的是触犯了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暴力包括殴打、捆绑、摁压等,**包括抠摸、亲吻、搂抱等。根据新闻中所曝光的*骚扰片段,一些教授强行拥抱、抚摸、亲吻学生,即使学生表现出为难、拒绝,面露恐惧,该教授也并没有停止自己的行为。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予以刑事立案并追究相关责任。
*骚扰一般是在xx环境下进行,很难举证,受到伤害时需要更多来自学校、家庭、社会的支持。部分高校回避问题和责任,甚至帮助教授逃脱制裁,牺牲了学生的利益,却无法顾全学校的颜面。解决高校*骚扰问题,应应该上升到法律层面,并制定具体细则,建立*骚扰防范机制,包括调查、处理等环节和保密、防报复等原则,同时也要加强立法,明确*骚扰的定义和界限。
原标题:教授*骚扰学生为何难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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