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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引发车祸担责赔付10万元 综合

作者:资慧 来源:优讯网 2016-09-11 00:12:33

日前,一名交警执法引发车祸,致一名16岁女孩死亡,焦作中院最终认定交警队存在违法行为,判令交警队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共10万元。2010年8月12日上午9时50分许,焦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在焦作市中原路与丰...

日前,一名交警执法引发车祸,致一名16岁女孩死亡,焦作中院最终认定交警队存在违法行为,判令交警队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共10万元。

2010年8月12日上午9时50分许,焦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在焦作市中原路与丰收路交叉路口,查处南北双向行驶的违章车辆。其间,执勤交警发现自南向北行驶的一辆牌照为豫HS1561的白*轻卡车,存在违法装载废水泥袋的行为。

于是,将该车拦停在路口东侧路边进行检查。此时,另一辆牌照为豫HB7215的轻型自卸货车,经中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交叉口右转弯时,与路经该路口往西走的女受害人崔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年仅16岁的崔某当场死亡。经警方认定,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女孩家人认为,交警在查处违法车辆过程中,没有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存在违法行为,应为此担责。

法院判决交警支队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10万元。一审判决后,交警支队提出上诉,认为交警查违章是职务行为,事故责任警方已作出认定,交警队不应承担责任等。

交警队上诉后,焦作中院二审认为,交警支队民警在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没有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也没有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其行为客观上增加了查车地点过往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危险*,最终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属违法行为。

但是,本次事故损害后果,系肇事车辆司机的违法行为和交警支队的违法行为,两个独立的行为间接结合、相互作用而发生的同一损害后果,属于多因一果,彼此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根据二者自身的过错程度,以及各自行为对事故损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综合本次事故中肇事车辆司机和交警支队的过错程度,以及各自行为对事故损害结果的作用大小,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了交警队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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