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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卖非碘盐被刑拘13天 综合

作者:伊文 来源:优讯网 2016-09-07 09:14:42

深圳宝安区一便利店店主庞某卖非碘盐被刑拘13天,代理律师庞琨认为其行为根本构不成刑事犯罪,不应该立案。9月2日下午3时,从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处获悉,检察院对庞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8月20日晚上...

深圳宝安区一便利店店主庞某卖非碘盐被刑拘13天,代理律师庞琨认为其行为根本构不成刑事犯罪,不应该立案。9月2日下午3时,从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处获悉,检察院对庞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8月20日晚上大约9时许,两名便衣来到庞某的便利店说要买盐,等庞某从厨房里拿出一包盐后,便衣随即亮明身份,以指认批发盐的地点为由将其带走。8月21日,宝山区公安分局对庞某下达了《拘留通知书》,以涉嫌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及时被发觉为由,将庞某刑事拘留。

庞某说他一共从宝安44区天虹商场后面的批发部进了54袋盐,但具体的店名不记得了,其后卖了26袋。庞某称,因包装上标明是碘盐,所以他并不知道这些盐其实为非碘盐。

庞某坦言,自己只知道食盐要加碘,并不知道盐是受国家管制的,早知道就不进这批盐了,本来平时也不卖盐,这次是顺便进了一些。而庞某妻子李某也表示,他们自己家最近吃的也是这种盐。

8月23日上午,代理律师庞琨要求对庞某取保候审,公安局以食盐的安全鉴定结果还没出来为由,不批准取保的申请。庞琨表示,2016年8月26日下午5时,公安局给出了鉴定意见,认为销售的食盐无毒无害。不过也是在当天,公安局向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逮捕庞某的申请。

庞琨认为,本案中庞某的行为没有危险*,不存在犯罪事实,此类行为按照深圳市对盐产品的管理规定作行政处罚即可。9月2日,庞某被取保候审。但庞琨说,这并不代表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庞某的刑事责任,其下一步将要求公安机关撤销对庞某的刑事立案。

9月5日下午,澎湃新闻就此事发函至深圳市公安局,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食盐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对于销售非碘盐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没收非法经营的盐产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的,最高可罚盐产品价值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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