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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随意借身份证给同事 [热事件]

作者:晶晶 来源:中时电子报 2016-09-07 08:22:02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王斯通讯员肖春露)马山女子苏红30岁出头,一直渴望步入婚姻殿堂的她最近却发现自己莫名其妙成了已婚人士。原来,早在10年前,苏红曾经的同事阿丹借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冒名与李某登记...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王斯通讯员肖春露)马山女子苏红30岁出头,一直渴望步入婚姻殿堂的她最近却发现自己莫名其妙成了已婚人士。原来,早在10年前,苏红曾经的同事阿丹借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冒名与李某登记结婚。为李某生下孩子后,阿丹下落不明。李某想办离婚手续,只好起诉颁发结婚证的马山县民政局。近日,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于县民政局审查不严,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

2005年7月,李某在南宁打工时认识了一名自称阿丹的女子,不久两人开始同居生活。阿丹怀孕后,为了给孩子落户口,两人决定结婚。阿丹随后找到同事苏红,称自己忘带身份证和户口簿,想借她的身份证件一用。苏红也没多想,就借给了阿丹。2006年4月,阿丹用苏红的身份信息,在马山县民政局和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当年10月,阿丹生子后离家出走,自此下落不明。李某久寻阿丹不见,便想起诉离婚。可按照《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收到起诉状的却是苏红。自己明明还没结婚,怎么就已婚了?苏红联系李某后才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阿丹冒用了。眼看离婚不成,李某只好将马山县民政局告上法院。

李某说,2006年4月,他持自己的相关证件,与自称阿丹的女子持苏红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到马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马山县民政局在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身份证明后,未能识别到登记的女子并非苏红本人,即为他和该女子办理了结婚登记,为两人颁发《结婚证》。错误的婚姻登记应该予以撤销。苏红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苏红说,她并不清楚阿丹拿自己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去办理结婚登记,直至李某起诉到法院后才发现自己被结婚的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李某与他人冒用苏红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结婚登记,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侵犯了苏红的合法权益。而马山县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构对婚姻登记事项应尽审查义务,且为实质*的审查义务。该局未能识别李某与他人冒用第三人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的违法行为,审查不严。故依法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对此予以撤销。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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