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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新制宝贝球 easy收服恶房东

作者:米娜 来源:雅墨 2016-09-06 15:57:46

国内广大的租屋族群请注意了!为提升租赁安全,促进房屋租赁契约合理公平,内政部于今(105)年6月23日公告之“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将自明(1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日后以出租房屋为业的房东,若...

国内广大的租屋族群请注意了!为提升租赁安全,促进房屋租赁契约合理公平,内政部于今(105)年6月23日公告之“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将自明(1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日后以出租房屋为业的房东,若租赁契约有违反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之情形,最高将可处新台币30万元罚款,租屋族如果使用的是新版房屋租赁定契化契约,就可以跟恶房东say bye bye !

“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新增许多具法规效力之强制规定,让恶房东无所遁形,例如不得抛弃契约审阅期、不得约定禁止入户籍、不得约定税赋转嫁、不得排除民法瑕疵担保责任等,若在契约中列入“不得记载事项”的条文,则该条文无效。另就押金、水电费、修缮费用等常见租屋大地雷做出详细规定,如担保金(押金)最高不得超过2个月房屋租金之总额、水费及电费单价计算、设备损坏以房东修缮为原则等。这项新规定,如同给予房客神奇宝贝球,签约前多停、看、听,定能顺利收服恶房东。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黄进雄局长表示,依据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解释,不论公司、团体或个人,若反复实施出租行为,非属偶一为之,并以出租为业者,均可认定为企业经营者,而得以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加以规范。新制上路后,倘租约内容与内政部公告事项未合,将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条之1规定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可处新台币3万至30万元罚款,不可不慎!过去房屋租赁契约书常见许多不平等条款,使房客有苦难言,新制推行后,将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及权利救济的管道,帮助房客找到速配好房东,保障房屋租赁双方权益,落实居住正义。

黄局长进一步表示,为推广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之使用,地政局近期将会安排到大专院校进行宣导,并且会择高密度出租住宅地区的房东及房客办理说明会,消费者倘对于不动产租赁资讯越了解,对租赁安全就越有保障,也更能促进不动产租赁市场的健全发展。

有关“房屋租赁契约书范本暨其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相关内容可至内政部不动产资讯平台下载,另“房屋租赁契约书范本”也于今(105)年6月23日同步公告修正,可供租赁双方参考,民众租屋若有发生消费纠纷,可透过本市消费者服务中心提出消费争议,或可电洽本局地籍科(07)336-8333分机2597,由专人为您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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