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装围篱栅栏 男摔车失明获国赔375万
台中市郭姓男子骑脚踏车行经区公所发包的施工路段,但工地与道路未设护栏等阻绝设施,郭男摔车后跌入撞击钢筋,致左眼失明诉请国赔。最高法院判石冈区公所应赔新台币375万元确定。这起案件发生在民国101年2月,郭姓高...
台中市郭姓男子骑脚踏车行经区公所发包的施工路段,但工地与道路未设护栏等阻绝设施,郭男摔车后跌入撞击钢筋,致左眼失明诉请国赔。最高法院判石冈区公所应赔新台币375万元确定。
这起案件发生在民国101年2月,郭姓高中生骑脚踏车返家,经过石冈区公所交由某营造公司施作的路面及排水改善工程工地,他不慎在工区周边铺设的钢板上滑倒,跌至正在灌浆施工且满布钢筋的工地,造成左眼失明等伤害。
判决书指出,营造公司在缩减路面等起始点,未设置如安全围篱、警示灯或纽泽西护栏等警告标志,现场也没有施工人员进行交管;更重要的,未在施工路面与施工排水沟之工区范围以护栏、安全围篱等设施阻隔,导致摔车受伤,因此向公所求偿医疗费、劳动力减损等费用。
公所则认为本起事故发生时,工程尚未完成验收,并非赔偿义务人,而且此争议施工路段,本该全部禁止通行,但民众反映有通行需求,所以有一端出入口并未封路,也派有警卫人员管制交通。
此外,事故发生当日,混凝土车进行灌浆时,车头有旗手、车后有2名临时人员负责交管,而且在临时道路施工场所、地点,并无设置固定护栏或围篱的必要。
二审高院审理后认为,施工路段管理若有欠缺,公所应担负国赔责任,不因工程尚未完成验收,就不处于管理状态,倘若公所确有设置护栏、围篱等安全防护措施,就算郭男摔车,也不至于跌落至施工的排水沟中,因此判决石冈区公所应负80%责任,赔偿375万9662元。
全案上诉后,最高法院今天仍维持二审见解,驳回上诉,判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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