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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学生虐猫 3死1伤判刑11月

作者:伊文 来源:雅墨 2016-09-02 16:52:00

21岁鄞姓男大学生2个月内陆续领养4只猫,却因虐猫造成3死1重伤,嘉义地方法院今天依违反动物保护法判刑11个月,得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判决书指出,鄞男于去年9月7日于台南新市火车站向蔡姓饲主领养猫咪“优咪”,...

21岁鄞姓男大学生2个月内陆续领养4只猫,却因虐猫造成3死1重伤,嘉义地方法院今天依违反动物保护法判刑11个月,得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鄞男于去年9月7日于台南新市火车站向蔡姓饲主领养猫咪“优咪”,2周后猫咪死亡;随后又于9月29日向嘉义郑女领养猫咪“羞羞”,约2周后,猫咪又摔成重伤,尾巴末端坏死。

去年10月17日,鄞男再向台南猫只中途之家领养猫咪“年糕”,约2周后猫咪死亡;随后于11月8日再向嘉义市动物收容所收养1只浅灰*流浪猫,但猫只又于2天后死亡。

由于被告在2个月内连续领养猫咪致死或重伤,遭送养人或送养团体质疑,鄞男是有计划*的残杀猫咪,因而向动物保护团体投诉,同时控告鄞男。

鄞男坦承,在领养猫咪后,因心情不佳,曾数度将猫咪用力摔掷在地。

法官在判决书里爰引“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精神,表示没有任何人可以在欠缺理*的理由下,带给动物任何痛苦、灾难或伤害,并引用“世界动物权利宣言”,肯定动物的生存权及免遭虐待的权利。

判决书指出,被告未能尊重动物的生命权,欠缺保护动物的认知,以用力摔掷等方式,致使猫只死亡或重伤,其恃强凌弱的行为,应予以谴责。

但法官也念在被告没有前科,因压力大,情绪控管不佳,且犯后坦承犯行,曾支付新台币6000元猫只医药费,又自愿到动物收容所当义工,因此判刑11个月,得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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