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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外墙瓷砖脱落致人受伤被判侵权

作者:张行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0:00:00

近日,渝北区法院对原告陈昌群诉被告重庆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重庆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昌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2715....

近日,渝北区法院对原告陈昌群诉被告重庆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重庆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昌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2 715.77元。

审理查明,2015年6月23日,渝北区东方紫竹苑业主委员会(甲方)与被告亚安物业公司(乙方)就东方紫竹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事宜,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有如下内容:“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为:物业共用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具体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垃圾通道、污水管、雨水管、楼道灯、避雷装置。”

2015年9月2日18时许,原告陈昌群途径东方紫竹苑小区1栋楼下时,被楼上掉落的外墙砖砸中头颈部受伤。经鉴定,原告因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发时,原告受伤地点并无任何警示标志。

渝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亚安物业公司作为东方紫竹苑小区物业管理者,负责物业共用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合同约定物业共用部分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和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即被告亚安物业公司对该部分外墙负有维护、管理的职责,但因被告未能及时发现本案中的安全隐患、设置警示标志或予以消除,其未能充分尽到管理义务,造成原告损害发生,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随着小区居民楼的老化,类似事件在不断发生,对公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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