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建筑、生活垃圾混合处置最高或罚三千 有意思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据江淮晨报...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据江淮晨报报道,小街巷改造、房屋装修装饰,经常会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物业公司随意叫辆车来运走,并非正确之举。
8月23日,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就《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产生零星垃圾应当按照物业公司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由物业公司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意见稿》中明确,从事建筑垃圾运输,需要证件齐备,还要求使用已登记的车辆运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遗撒、泄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和市区通行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环境噪声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
其中,进行零星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还要求必须安装“北斗”监控终端。
《意见稿》指出,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处置。
《意见稿》指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物业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意见稿》特别提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对信誉优良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给予扶持,对违法失信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约定予以限制。
目前,《意见稿》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9月23日前,市民可以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地方立法——立法征求意见”专栏,就《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并请留下有效联络方式。
传真电话0551-6353847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lvzhengfaxu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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