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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港城开发商违规预售最高罚3万元 有意思

作者:晶晶 来源:好玩网 2016-08-23 16:06:27

8月22日,记者从市住房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9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房地产市场系列监管措施,涉及商品房预售、房地产经纪...

8月22日,记者从市住房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9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房地产市场系列监管措施,涉及商品房预售、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管理等方面。其中,对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开发商不得开展认购、认筹等营销活动,更不得收取认筹金、诚意金,否则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等多项处罚。

未取得预售许可不得变相卖房 违法违规行为最高可罚3万元

据介绍,今年以来,在中央加速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大背景下,港城楼市热闹非凡,商品房销售取得近几年最好成绩,整体呈现量增价稳的好局面。但是,在楼市向好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新问题。

为了顺应形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日前,市住房局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针对商品房预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知》中给出了具体的监管措施。对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认筹金、诚意金、存抵活动等*质的资金。值得注意的是,委托其他机构(销售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公司、电商等)变相进行此类行为也将被严厉禁止。

对于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开发商也不得委托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销售商品房。此外,我市也将进一步规范开发商在10日内一次*公开全部准售房源的行为,避免开发商捂盘。

在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通知》要求开发商必须将购房者交纳的购房款及时、足额缴存至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欠缴预售资金,更不得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

该《通知》执行后,对开发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或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质费用以及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市住房局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开发商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

新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应公示避免后期确权困难引发系列纠纷

在开发商办理预售许可的过程中,往往未在预售方案中列明公建配套设施的权属,由此为后期诸多问题的出现埋下了隐患。例如,开发商配套建设的文体健身用房、地下停车位等设施,项目销售结束后,开发商将相关公建配套设施对外销售,往往会引发业主不满,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这些纠纷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业主对这些公建配套设施权属不清楚造成的。对此,《通知》中要求新建住宅小区要充分发挥预售方案及其公示在房屋产权管理中的作用。开发商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预售方案中列明公建配套设施的权属,并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在法律法规未明确权属的情况下,对新建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包括商业服务用房、金融邮电用房、文体健身用房、地下停车库(位)等)按照下列方式处理:规划、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载明权属的,按其载明的内容确权;规划、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载明权属的,买卖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的内容确权;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无论权属归谁所有,均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据介绍,这一规定执行后,将有效避免因公建配套设施权属不清可能引发的开发商与业主间的矛盾纠纷。

强化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继续严格执行退房规定

一房多卖、炒房等行为,不仅扰乱房地产市场良好的运行秩序,也会给购房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有效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通知》中也进一步明确相关措施,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管理,并继续严格执行退房管理相关规定。

不过,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体现政策的便民*。例如,家庭成员之间需变更合同主体的,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后,可变更合同主体;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主体等情形。

此外,针对开发企业网签操作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因人为因素致使频繁申请变更网签合同的情况,《通知》中也对开发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介绍,对因人为因素致使申请变更网签合同每季度超过3次或者每年超过6次的开发企业,将暂停其网签资格,开发企业网签操作人员须经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商品房网签系统。

通过这样的方式,也倒逼开发企业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提高企业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水平。

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强化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针对当前二手房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房产中介到主管部门备案率不高的情况,《通知》中也将强化相关管理,并积极引导市场规范发展。

《通知》要求,在市区范围内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代理等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部门备案。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存量房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可在市住房局房地产网上申请认证入网、房源信息发布、交易信息核验和存量房网签。

此外,在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中约定的,除定金以外的全部交易资金(包括首付款、购房贷款等)应全额监管。不过,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免除资金监管:房屋产权交换的;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转移房屋的;房屋拍卖的;房屋共有人之间转让所占房产份额的;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的。

需要提醒的是,申请免除交易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需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申请,由监管机构出具交易结算资金免除监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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