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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延误可索赔 [聚焦]

作者:丽娜 来源:Anyelse 2016-08-15 10:13:05

对话嘉宾: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何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董正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8月12日,由北京西开往深圳北站的G79次高铁发生停电故...

对话嘉宾: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何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

董正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占领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高铁延误可索赔>8月12日,由北京西开往深圳北站的G79次高铁发生停电故障,车厢内上千人被困在将近40摄氏度高温的车内,共持续近2小时,几位乘客已经出现了虚脱。

针对这次大晚点,网友们产生了疑问:为何高铁、动车停电后,不能开门开窗,有无应急预案?因高铁、动车原因造成的晚点能不能理赔?

依据合同法构成违约

记者:在现有法律法规中,有无针对此类事件的相关规定?

杨立新:这种事故,属于铁路运输合同中出现的故障延误,应当依据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有关规定。其中最直接的规定是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即: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违反这个规定,就是构成违约责任。

董正伟:这一事件暴露了铁路运输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法律制度缺位的问题。有关铁路旅客运输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停电等突发事件情况下对旅客的安置措施,即使《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这一对铁路旅客运输规定比较详细的规范*文件也是如此。背后的原因是,铁路长期以来一家独家垄断经营,铁路立法方面社会参与程度低,消费者无法参与铁路立法活动,表达公平、合理的诉求。

赵占领:针对高铁上的停电事故,铁路方面应该没有相关规定,特别是对于旅客如何赔偿更是缺乏规定。

行业惯例不支持晚点赔偿

记者:因高铁、动车自身原因造成的晚点能不能理赔?按照法律规定,本次事件中的旅客可否申请赔偿?

杨立新:既然是高铁,既然是客运合同,本来就应当是准点、高速,现在延误两个多小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上述情况,铁路方面可能认为不是他们的责任,而是第三人供电企业的责任,因而不赔偿。对此,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旅客可以不论铁路方面是何原因,主要违约,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铁路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去与供电企业协商或者诉讼解决他们之间的赔偿问题。这个与旅客无关。

在明知长时间停电情况下,车门仍不打开显然是处理不当,就算飞机发生机舱突发危险状况,应急舱门也是必须打开疏散乘客的。从保障铁路旅客人身安全角度考虑,铁路旅客运输供电应当设计备用电路、车厢应当自带蓄电装置;应对车厢突发状况,应当有安全门、应急通道、长时间线路故障应当开门开窗通风等。

赵占领:目前,高铁、动车的窗户设计均为密闭*设计,主要因为高铁、动车速度较快,打开车窗会出现噪音及能耗的问题,同时也会对高铁、动车的安全造成威胁,所以窗户无法打开。而高铁的车门是利用自动门电磁原理进行开启的,所以当断电时,只能依靠备用电进行开启,但是考虑到安全*问题,在地形复杂的路段将不会开启车门。所以,在短期内,应该不可能允许窗户打开,但特殊情况下,应该允许车门打开,以防止出现意外事故。同时,也应该提供停电时车窗不能打开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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