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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须安全第一防范警钟需常鸣

作者:李芬周 国民 来源:云南法院网 2016-08-09 17:40:08

近日,姚安法院审理了一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告黄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被告姚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其因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审理中查明,原告黄某某受被告张某某雇请在姚安某工地从事建筑...

近日,姚安法院审理了一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告黄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被告姚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其因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审理中查明,原告黄某某受被告张某某雇请在姚安某工地从事建筑工作,2015年11月17日,原告黄某某在砌墙时从脚手架上跌下并滚下楼梯受伤,被送至县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次日转州中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胸部外伤、枕部软组织损伤、全身多发皮肤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35天好转出院,经鉴定分别构成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评定为4000元,原告治疗期间,被告张某某为其支付医药费23320元,并给其生活费3000元。

同时,法院还查明,姚安某工地工程项目系被告姚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并将部分项目中的泥工单项劳务分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被告张某某。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分别做原告、被告的思想工作,原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姚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张某某在原已支付给原告黄某某26320元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黄某某经济损失60000元,被告姚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赔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近年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时有发生的情况,法官建议施工方、发包方、提供劳务者要务必在施工中注意安全第一,防范安全事故的警钟必须常鸣,只有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注重安全工作,加强安全责任意识,才能有效地杜绝和防范事故的发生,减少人身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排除对社会所产生的不稳定因素。

(作者单位: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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