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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抓怪妨碍交通 走路、骑自行车、开车都会罚

作者:梁子 来源:雅墨 2016-08-09 13:32:21

记者王苡嫣/台北报道“精灵宝可梦”开放下载以来,已传出多起因寻宝忽视周遭交通环境而酿成事故,公路总局表示,驾驶汽摩托车时已手持方式使用手机,可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3,000元、摩托车驾驶人新台币1,000元罚款;...

记者王苡嫣/台北报道

“精灵宝可梦”开放下载以来,已传出多起因寻宝忽视周遭交通环境而酿成事故,公路总局表示,驾驶汽摩托车时已手持方式使用手机,可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3,000元、摩托车驾驶人新台币1,000元罚款;若在路上蛇行或危险驾驶,可处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罚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若因此肇事将吊销驾照。

公路总局指出,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1条之1第1项及第2项规定,驾驶人于行驶道路时,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动电话、电脑或其他相类功能装置进行拨接、通话、数据通讯或其他有碍驾驶安全之行为者,可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3,000元、摩托车驾驶人新台币1,000元之罚款。

驾驶人行为如已有“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险方式驾车”或“非遇突发状况,在行驶途中任意骤然减速、刹车或于车道中暂停”等情形,涉“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之1第1项第1款及第2款规定,可处汽车、摩托车驾驶人新台币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罚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因而肇事者,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至于行人及慢车部分,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3条第1项第6款规定,行进间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动电话、电脑或其他相类功能装置进行拨接、通话、数据通讯或其他有碍驾驶安全之行为者,可处慢车驾驶人新台币300以上600以下罚款。

另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8条规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罚款:一、不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或警察指挥。二、不在划设之人行道通行,或无正当理由,在未划设人行道之道路不靠边通行。三、不依规定,擅自穿越车道。四、于交通频繁之道路或铁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游或坐、卧、蹲、立,足以阻碍交通。”

此外,公路总局已请客运业者加强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对于禁止民众进入之区域加强管制,避免民众误入,于大客车进、出场站及候车月台时,注意车辆周边有无民众逗留,并予以提醒或警示,同时落实督导大客车驾驶人不得于驾驶其间使用行动电话或平板电脑等3C电子产品,以维护民众权益及营运安全。再次呼吁民众切勿于行进间违反相关交通安全规定,避免发生意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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