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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男子公交车上用刀片划破乘客口袋行窃领刑

作者:孙晓林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0:00:00

开江男子陶某某,在公交车上用刀片划破邻座乘客的口袋盗窃钱财,数日后被抓获。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陶某某盗窃的...

开江男子陶某某,在公交车上用刀片划破邻座乘客的口袋盗窃钱财,数日后被抓获。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陶某某盗窃的人民币1230元,应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安某某(化名)人民币400元、被害人新某某(化名)人民币830元;查获的作案工具剃须刀刀片44张、胶布一卷、小剪刀一把、医用小镊子一把及管制刀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陶某某现年43岁,文盲,系四川省开江县某镇村民。因犯盗窃罪,陶某某先后于2009年4月、2011年6月、2015年7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3年8个月、9个月,201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

2016年4月22日8时许,陶某某从奉节县永乐镇乘坐由奉节县吐祥镇开往奉节县城的一辆客车,在车上用刀片将邻座乘客安某某的裤子右侧口袋划破,将口袋内的现金400余元盗走。

2016年4月25日9时许,陶某某乘坐由奉节老县城开往三马山的一辆公交车,当车行至金宇广场附近路段时,陶某某用刀片将邻座乘客新某某的上衣口袋划破,将口袋内的钱包盗走,随后下车从钱包里拿出现金830元,并将钱包及包内物品丢弃。2016年4月29日,陶某某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人民币123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赃款已被追回,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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