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选钱变抓贿工作费 候选人判无罪
去年台东县海端乡县议Y补选,黄姓候选人涉嫌贿选,辩称贿款是“抓贿选”工作费。法官审理采信黄员说法,判决无罪。台东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徐弘儒表示,检方已收到判决书,将研拟补强上诉理由。今年初立委选举,台东警...
去年台东县海端乡县议Y补选,黄姓候选人涉嫌贿选,辩称贿款是“抓贿选”工作费。法官审理采信黄员说法,判决无罪。
台东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徐弘儒表示,检方已收到判决书,将研拟补强上诉理由。
今年初立委选举,台东警方、调查站接获线报,有山地原住民立委候选人将在海端乡全面买票,并且桩脚的钱已经发出。
台东地检署指挥台东县调查站、台东县警察局刑警大队和关山分队,总计动员百余人员前往海端乡查贿;意外查贿县议Y补选的黄姓候选人涉贿。
黄姓候选人交给余姓、杜姓、田姓3选民新台币5000元,以及一张黄员亲笔写的领据,上面载有“兹领到余女士 (黄员的妻子)提供县议Y补选时查察贿选的工作费5000元整”,议定如遭查获贿选时,要辩称5000元是帮忙抓对方贿选的工作费,不是贿款。
检察官侦办时,黄员坚持是“请对方抓贿选的工作费,并非贿款”,遭到检察官羁押2个月后依违反选罢法提起公诉。
台东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3名拿钱选民是林务局台东林管处工作人员,担心退休金不保,才做出不利的说词,采信他们拿的是“抓贿选”工作费,而不是贿款,判决黄员无罪。
“荒谬”,当时参与承办的警调人员,听到黄员判无罪,感到不可思议,1名调查员说,“拿钱的都坦承是贿款了,怎么会不叫贿选”,日后候选人如交付贿款时,都开立领据,辩称是工作费就可脱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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