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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后被丈夫骗百万 [有意思]

作者:花火 来源:好玩网 2016-08-05 11:03:02

2014年,许燕渐渐开始出现嗜睡现象,也曾看中医调理,但头晕的病情一直未见好转,并先后发生两次驾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直到2015年2月,她渐渐出现了走路不稳、生活自理困难。同年4月9月,她在家中摔倒致半身不遂,不能...

2014年,许燕渐渐开始出现嗜睡现象,也曾看中医调理,但头晕的病情一直未见好转,并先后发生两次驾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直到2015年2月,她渐渐出现了走路不稳、生活自理困难。同年4月9月,她在家中摔倒致半身不遂,不能正常行走。

2015年4月16日,王敏用轮椅推许燕去了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在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后,许燕的病情有所好转,但却发现了丈夫王敏的许多恶行,看中的是她的钱而不是她的人,许燕的近百万财产也在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被王敏骗走挥霍。

据许燕称自己具有大专学历,完全具有签字能力。但婚姻登记中心发放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签名一栏中出现的却是她的指纹,而非她本人签名。她认为结婚登记员用她指纹代替签名,违反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她认为,自己与王敏的登记行为应被视为无效。2015年7月13日,许燕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静安区民政局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她与王敏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

法庭上,面对许燕的诉求,静安区民政局辩称,因许燕称摔跤之故无法书写,要求按指纹代替签名。婚姻登记员看她确实无法书写自己名字,才同意让她按指纹,这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整个过程中,婚姻登记员问到两人个人情况及结婚意愿,许燕都能准确回答,条理清晰。民政局认为,二人结婚登记行政行为符合实质和形式要件,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许燕的诉讼请求。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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