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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法院依法办理区内首例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执行案件并顺利完成交付

作者:李伟为 曾宪伟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0:00:00

近日,江津法院依法办理区内首例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执行案件并顺利完成交付。2012年2月2日,被执行人赖某、李某(二者系夫妻)在轮换驾驶小型客车有偿搭载陈某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致使陈某当场死亡。事后,死...

近日,江津法院依法办理区内首例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执行案件并顺利完成交付。

2012年2月2日,被执行人赖某、李某(二者系夫妻)在轮换驾驶小型客车有偿搭载陈某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致使陈某当场死亡。事后,死者家属诉至江津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李某、赖某赔偿陈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723355.98元。判决生效后,李某、赖某夫妇分文未付,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份向江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有能力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江津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赖某名下的唯一住房(上下两层,共计160多平米,附带屋顶花园)。

房屋司法拍卖成交后,因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房屋,2016年7月19日,江津法院执行局组织干警对房屋进行了强制腾空,并于次日将房屋交付买受人,被执行人迫于法院执行强制*,亦同意到法院协商处理执行相关后续事宜。目前,执行款项在扣除被执行人租赁房屋所需八年租金后,已交付到申请执行人手中。

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局严格依法执行,邀请当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小组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公证处等单位和个人全程参与并到场监督,确保司法公开、公正。

法律小贴士: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保障被执行人居住权的前提下,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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