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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获刑

作者:陈云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0:00:00

以让他人代为办理信用卡还贷并支付手续费为由,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诈骗。近日,綦江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5年10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蓝某某、罗某、余某某...

以让他人代为办理信用卡还贷并支付手续费为由,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诈骗。近日,綦江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5年10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蓝某某、罗某、余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实施诈骗,由余某某提供一张因欠费被暂时锁定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供蓝某某等人实施诈骗,由罗某负责寻找诈骗对象并将诈骗对象的联系方式提供给蓝某某,蓝某某获得联系方式后电话联系被害人刘某某,称自己的信用卡需要刘某某代为办理信用卡还贷4.5万元并承诺支付手续费1300元。

蓝某某与刘某某联系后由张某某将户名为余某某的信用卡送至被害人刘某某母亲戴某处。

2015年10月5日20时许,刘某某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手机银行将4.5万元转至户名为余某某的账户,余某某获得转款信息后迅速将上述信息告知蓝某某并由蓝某某将刘某某所持信用卡挂失,余某某随即致电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重新补办一张信用卡,被害人刘某某在移动POS机上准备刷卡时显示所持信用卡为无效。

2015年10月10日,蓝某某、张某某持补办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在贵州省遵义市刷卡套现3.9万余元,张某某分得1.3万元。

2016年5月9日,张某某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蓝某某的亲属已代蓝某某、张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星辰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诈骗他人现金人民币4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张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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