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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销毁病历 手术纠纷败诉

作者:梁子 来源:雅墨 2016-07-26 07:31:31

林姓患者接受近视雷射手术,术后两年双眼视力只剩零点一、零点二,愤而向动刀的陈姓医生求偿医疗费等共四百六十九万元。高院更一审发现医生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无法证明自己无医疗过失,判赔七十一万元。林姓患者在印...

林姓患者接受近视雷射手术,术后两年双眼视力只剩零点一、零点二,愤而向动刀的陈姓医生求偿医疗费等共四百六十九万元。高院更一审发现医生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无法证明自己无医疗过失,判赔七十一万元。

林姓患者在印刷厂上班,2001年平安夜到眼科诊所看诊,当天花六万七千元请陈姓医生施作屈光雷射手术,两年后,两眼视力只剩零点二、零点一。林的双眼经诊断有圆锥角膜,两眼的角膜厚度均低于雷射手术后的常规标准。

林2008年六月十日向眼科诊所申请病历,对方却称病历已销毁,他向台北市政府卫生局申诉,诊所因违反病历至少保存七年的规定,被罚一万元。林另提民事诉讼向陈姓医生求偿。

林指控,陈姓医生在他就诊当天动刀,不等他一星期复诊后再判断适不适合动手术,未尽术前检查的注意义务;又将他的角膜基质厚度削减过薄,有医疗过失。

陈姓医生辩称,医疗鉴定结果没认定林产生圆锥角膜是医疗行为导致,林双眼矫正后视力正常、劳动能力没减少。

一审法院认为,手术可能是他产生圆锥角膜的危险因子,判陈赔偿四十万元。但二审法院认定,林在有高灰尘的印刷厂上班,圆锥角膜可能是工作环境、体质过敏而搓眼睛所致,改判免赔。

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指出,医疗纠纷中,病人无从知悉术前检查报告的解读、医生手术期间状况,法院应减轻病患的举证责任。陈姓医生销毁病历,相关资讯欠缺原始病历比对,他无法证明自己无过失,判他败诉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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