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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不明法官巧化纠纷

作者:王金金 来源:云南法院网 2016-07-22 20:15:10

众所周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双方的责任认定是法官判定双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事实依据,法官往往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情况进而判定双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然而,在司法...

众所周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双方的责任认定是法官判定双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事实依据,法官往往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情况进而判定双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事故的发生,让交警部门也无法认定事故责任,那么,针对这样的事故,该如何划分双方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呢?近日,双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5年11月27日,王某驾驶货车行驶在临双二级路上,在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王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会车,随后王某某及其所驾驶的摩托车翻入其所行驶的右侧排水沟,造成事故。因双方车辆无碰撞,王某认为事故与己无关,遂驾车驶离现场。王某某随后报警,但因现场无目击证人、经检测两车又无接触痕迹,故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双方在事发后自行协商理赔未果,王某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1万余元。

接到此案后,法官即前往县交警大队调阅事故卷宗,向处理该事故的交警详细了解事故存在的违章情节及未能作出责任认定的原因。原来事发时被告王某所驾驶的车辆正超越前方车辆,而原告王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则未减速行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双方事发后未及时报案、事故现场已无法还原,且双方所驾驶的车辆又无任何接触痕迹、现场无目击证人,故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仅出具了事故证明。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承案法官认为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但具体责任大小则无法认定,如果简单一判了之不仅缺乏事实依据,对双方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力促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不失为处理本案的最佳途径。为此,法官从“法、理、情、利”四角度出发,对该案进行调解。通过向双方耐心释明法律、摆事实、讲道理、为双方找到共同的利益点,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王某同意支付王某某10000元以弥补王某某的部分损失,并当庭兑现,化解了纠纷。

(作者单位:双江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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