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拆贴完好手机不保修 销售商被判退一赔三
手机原厂防拆贴完好,但某品牌手机授权的售后维修点却认定手机存在私修现象,拒绝保修,消费者以销售商销售翻新机存在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销售商退一赔三。7月15日上午,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卢某诉某品牌...
手机原厂防拆贴完好,但某品牌手机授权的售后维修点却认定手机存在私修现象,拒绝保修,消费者以销售商销售翻新机存在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销售商退一赔三。7月15日上午,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卢某诉某品牌手机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卢某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24日,原告卢某通过网络在线购买了某手机一部及相关配件,共花费2007元。因手机故障,卢某在保修期内将手机送至品牌授权维修点进行维修。该维修点经检测手机后出具售后服务记录单,载明:“设备外观原厂放拆贴完好,拆机发现充电接口、天线有私修现象。”并以此拒绝保修。卢某遂以该品牌手机公司销售翻新机,存在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兴宁区法院审理认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颁布施行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三包,即“修理、更换、退货”义务,有效期为一年,期间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还规定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基于以上规定,手机一般均设置有防拆贴识别消费者自行拆动手机行为,消费者如私自拆机,销售商即不承担“三包”义务。因此,手机设置的防拆贴破损或者非原厂手机的防拆贴(假冒防拆贴)可证实消费者购买手机后存在私自拆机行为,而相反防拆贴完好可以证实消费者不存在私自拆机行为。
法院认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授权的修理者作为销售手机及售后保修服务一方,应当可识别防拆贴是否完好或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自行更换防拆贴(假冒防拆贴),本案手机销售者授权的修理点认定手机“原厂防拆贴完好”,可以推定消费者自接收手机后不存在私自拆机的行为。因此,法院对品牌手机销售商提出防拆贴完好不一定能证明手机不存在消费者私自拆机的主张不予采纳。在手机原厂防拆贴完好的情形下,拆机发现手机存在“充电接口、天线有私修现象”,可认定该现象发生在原告接收手机之前,因此可认定销售者所售手机并非原装的全新手机,销售者销售商品隐瞒上述情形,误导原告购买,应认定为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兴宁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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