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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留学基本生活无保障 未成年留学生起诉学校求赔偿

作者:王永基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6-07-18 15:25:12

袁某原为某学校学生,报名参加该学校组织的赴美留学项目,并交纳赴美费用100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赴美后,袁某与其他十几个人共同居住,住宿条件十分恶劣,每天提供的伙食标准仅为3.33美元,无法保证基本的生...

袁某原为某学校学生,报名参加该学校组织的赴美留学项目,并交纳赴美费用100 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赴美后,袁某与其他十几个人共同居住,住宿条件十分恶劣,每天提供的伙食标准仅为3.33美元,无法保证基本的生活需要。后,袁某等人提前返回国内。回国后,某学校亦未安排袁某参加其他教育培训活动。

袁某认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并由某学校返还相关费用。

某学校辩称,双方之间并无教育培训合同,某学校只负责袁某在美期间的住宿、交通、吃饭等,并不负责教育,法院应追加CCS学校为被告;袁某要求退费无依据;袁某中途退学是其家长的过错导致的,与学校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袁某向某学校交纳学费,某学校向袁某联系留美学校、负责袁某在美期间的住宿、餐饮、交通、课后辅导等,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现袁某已回国并转学,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对于袁某要求解除与某学校之间(事实上的)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学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某学校是否应退还袁某学费等相关费用及具体数额。本案中,判断某学校是否违约应主要看某学校是否为袁某提供了符合通常标准的餐饮。法院认为,根据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综合考虑,袁某所述的某学校在美期间的餐饮标准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主张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予以采信,据此可以认定某学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袁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某学校应退还袁某费用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袁某交纳费用总额、袁某在美学习的期限、某学校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程度、某学校在履约中的合理支出等本案综合情况予以酌定,对于袁某过高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某学校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此案定于7月19日14:30,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审理,敬请关注。

近年来我国赴外留学人数增长,本案涉及赴外留学纠纷值得关注。赴外留学实践中,存在着不签订书面合同等诸多不规范的行为,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如何确定是否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如何认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的范围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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