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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杨顺平贪污、受贿被判刑

作者:黄永生 来源:云南法院网 2016-07-18 10:30:11

日前,龙陵县人民法院以原龙陵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顺平犯贪污、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杨顺平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经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

日前,龙陵县人民法院以原龙陵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顺平犯贪污、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杨顺平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顺平与原局长杨某某(另案处理)、会计杨某某(另案处理)三人,三次私分套取的工程款人民币395128.04元,其中杨顺平分得人民币125598.67元;2009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顺平四次收受工程承建商杨再伟(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5000元;2009年5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杨顺平四次收受工程承建商侯建龙(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顺平家属代其全部退清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龙陵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共同贪污公款和收受他人现金,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鉴于杨顺平案发后具有自首、退赃、坦白和真诚悔罪的情节,法院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龙陵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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