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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正执法 南投地检及时查扣犯罪所得 法院裁定首例

作者:阿呆 来源:雅墨 2016-07-14 15:21:51

新修正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关于没收之相关规定,业于民国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后之刑事诉讼法第133条之1第1项规定:非附随于搜索之扣押,除以得为证据之物而扣押或经受扣押标的权利人同意者外,应经法官裁定。南投地检...

新修正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关于没收之相关规定,业于民国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后之刑事诉讼法第133条之1第1项规定:非附随于搜索之扣押,除以得为证据之物而扣押或经受扣押标的权利人同意者外,应经法官裁定。

南投地检署黄慧伦检察官于侦办某欺诈案件时,发现陈姓被告涉嫌设局对中度智障之茶农诈赌,并对因此赌输新台币1千余万元之被害茶农诓称需将名下之六笔土地过户与他人,方能避免遭债权人查封,被害茶农信以为真而于相关之契约上签名后,被告即将上开土地移转登记至自己名下。黄检察官于侦办过程中更发现被告正积极找寻买主,企图将上开土地予以变卖牟利,为避免上开土地遭被告变卖后,被害茶农难以取回该等土地,黄检察官乃于没收新制上路的第一天,立即针对上开土地向法院声请扣押裁定,法官审核后也认同黄检察官声请之理由,而于7月5日核准,黄检察官于7月7日收到裁定后,随即发函请地政机关为上开土地之扣押登记,禁止被告再为任何之处分。

本件系没收新制上路后,台湾南投地方法院依南投地检署检察官之声请而核发扣押裁定之首例,及时阻止也避免被告将被害茶农之土地变卖后,被害茶农求偿无门。

南投地检署仍将清查目前正在侦查、审理及执行的其他案件,积极针对相关被告之犯罪所得予以扣押、没收或追征,不让被告或第三人坐享犯罪所得,以遏止不法并强化打击犯罪,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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