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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再涉大额贩毒 钟表内藏毒快递运输

作者:窦娟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6-07-11 11:15:17

公诉机关诉称:2016年3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到北京市通州区某圆通速递营业点内,通过将白*晶体藏匿于电子钟内,再将钟置于包裹内并快递运送的方式,向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周某、李某某寄送快递各1件。经鉴定...

公诉机关诉称: 2016年3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到北京市通州区某圆通速递营业点内,通过将白*晶体藏匿于电子钟内,再将钟置于包裹内并快递运送的方式,向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周某、李某某寄送快递各1件。经鉴定,涉案2包裹内起获的白*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分别重20.22克、30.16克。经检测,马某尿液呈苯丙胺类阳*。

被告人马某于2016年3月31日15时许在通州区某室因涉嫌吸食毒品被民警查获,后主动交代了邮寄毒品的事实。快递物品已起获,涉案毒品已收缴。

被告人马某曾于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2月9日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吸食毒品,在运输甲基苯丙胺的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雪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此案定于2016年7月12日14:00在通州法院第10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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