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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移工自发提供公益服务且无获取报酬 不适用就业服务法

作者:米娜 来源:雅墨 2016-07-06 18:08:22

为打造志工首都,台中市政府积极推动国际移工参与公益活动及志愿服务,除培养正当休闲观念外,并可借此增进移工与民众的互动与交流;然而,依劳动部函释,国际移工或团体若自发*奉献社会,且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从...

为打造志工首都,台中市政府积极推动国际移工参与公益活动及志愿服务,除培养正当休闲观念外,并可借此增进移工与民众的互动与交流;然而,依劳动部函释,国际移工或团体若自发*奉献社会,且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从事无相关对价报酬的服务行为,并不适用就业服务法。

近来公务机关、相关社团或非营利组织常为办理各项文化、艺术等活动,邀请移工或团体参加表演或展现才艺,且仅给予误餐费或交通津贴,是否适用就业服务法?

市府劳工局表示,依据劳动部函释,外国人若从事符合志愿服务法第2条及第3条规定要件的行为,或非属志愿服务法规范范围,但基于公益目的,自发*奉献社会、非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从事无相关对价报酬的辅助*服务行为,均非属就业服务法规范的范畴,无须向劳动部申请许可。

劳工局长黄荷婷表示,公务机关、相关社团、非营利组织若邀请移工团体或个人参加演出,应主动了解及确认符合相关法令及函释,也建议向参与的移工或团体说明活动目的,并共同签署移工自愿*参加及未领取对价报酬的同意书,以免有违反法令的疑虑。如有相关疑问,可电洽劳工局林先生,04-22289111分机3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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