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检察院对苏大和等污染环境案提公益诉讼
记者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6月27日,福建省三明市检察院对苏大和等人污染环境案向三明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福建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
记者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6月27日,福建省三明市检察院对苏大和等人污染环境案向三明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福建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5年10月,三明市尤溪县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苏大和、陈章贵、于全富为谋取经济利益,未经审批在尤溪县新阳镇下村林场合伙开办电子废弃物熔炼厂并出租给被告张永平、黄作福、于全富、林友红等人用于非法熔炼电子废弃物。熔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大气中排放,熔炼后产生的废渣随意倾倒在工厂周边的土地上,对大气、土壤、水源等造成严重污染。2015年4月,尤溪县公安局、环保局联合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在该熔炼厂现场查获尚未熔炼的废弃印刷电路板混合物109.14吨、熔炼成品金属锭21.66吨以及熔炼废渣425.95吨。经尤溪县环保局认定,现场查扣的425.95吨熔炼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将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尤溪县新阳镇下村林场非法熔炼厂危险废物废渣的无害化处置费用为人民币1601795元。由于案情重大,尤溪县检察院根据有关管辖规定,将涉案线索移送三明市检察院审查处理。
三明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苏大和等人为谋取经济利益,熔炼废弃电子物提取贵重金属,熔炼后的废渣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周围环境造成重大污染风险。三明市检察院在履行诉前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就苏大和等人污染环境案向三明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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