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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男子派出所死亡“事”在人为 [大杂烩]

作者:兔兔 来源:奇米网 2016-07-03 17:31:09

资料图原标题:合肥男子派出所死亡事在人为新华网7月1日报道,事件发生后,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已第一时间介入调查。根据死者家属的申请,6月29日下午,瑶海区检察院安排死者家属观看了监控视频录像,当事民警已停职接...

资料图

原标题:合肥男子派出所死亡事在人为

新华网7月1日报道,事件发生后,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已第一时间介入调查。根据死者家属的申请,6月29日下午,瑶海区检察院安排死者家属观看了监控视频录像,当事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

好心做东搞个朋友聚会,却闹到了派出所,并最终送了*命。怎么说,这都是窝囊他爹开门窝囊到家了。

从情理上来说,即便是陈义政骂人了,也罪不至死吧?喝醉了酒的陈义政被带到派出所后,因为处于醉酒状态,民警将其约束在审讯椅上,并安排人员看护,第二天早晨,陈义政酒醒之后,民警开始对他询问。8时许,询问结束后,民警让陈义政在询问室等待下一步处理。10时23分之后,辅警离开,将陈一人关在审讯室内。大约11时27分左右,发现陈义政倒在询问室,已死亡。

要说办案人员故意想要陈义政的命,那是睁眼说瞎话。相信办案人员自己也不会想到,由于自己办案的不规范,造成一幕悲剧的发生。

首先,办案人员违规使用警械。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但办案人员在采取约束措施时,违反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的规定。上午11点多民警发现陈义政倒在询问室时,手铐还在戴着。

其次,办案民警脱岗。事发时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询问室始终只有陈义政一个人,我们无法知道陈义政死亡的原因,也无法在死亡发生前及时采取措施。

目前,检察机关已对方庙派出所当日监控录像进行了封存,询问了当班及该起案件的承办民警,下一步将开展对死者家属等相关人员的询问以及对死者的尸检等工作。当然,这些调查与追责措施已经挽救不回陈义政的生命。

问题是,类似案件接连发生,每一次都是以人的宝贵生命为代价,如何才能避免这类悲剧的发生?

从警方来讲,在处置这类问题的时候,应当铭记自己的身份。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是警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是治安处罚的本质要求。就这起案件来说,当事人不过是因朋友聚会引发的纠纷,按照治安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陈义政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到了非要给他戴手铐的地步?

退一步讲,即便陈义政说脏话涉嫌违法了,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让在场的家属、亲友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当事民警却选择了用手铐将其铐在审讯椅上过了一夜,这是否符合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要求?

如果说头天晚上陈义政喝醉了酒说了脏话,经过整整一夜的戴手铐,坐审讯椅,办案民警总该把手铐解开,按照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与陈义政聊聊天、谈谈心了吧?但办案人员将戴着手铐的陈义政一个人关在审讯室内,长达一个多小时,最终造成悲剧的发生。

现在追究哪一个细节造成了陈义政的死亡,对陈义政本人来说已经毫无意义。在这起案件中,如果办案人员能秉公执法,公正办案,依法办案,按程序规范办案,悲剧是完全能够避免的。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就这起案件的办理来说,公平正义在哪里?

一个方庙派出所的不规范执法,当然磨灭不了全国200万人民警察队伍的辛勤付出。2013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有1500多名公安民警和公安现役官兵英勇牺牲,1.7万多名公安民警和公安现役官兵光荣负伤,他们用辛勤的劳动和汗水、宝贵的鲜血和生命谱写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壮丽凯歌,人民会永远铭记他们。但这些仍存在着的不规范执法确实影响着人们对人民警察队伍的印象。

长安剑认为,大概所有人都认同,社会不能没有警察,否则,就是警民俱伤。但怎么把警察权关在一个合适的笼子里,让它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一面,又最低程度地侵害公民私权?在法治社会下,这是一个紧迫而现实的课题。深以为然。

文/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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