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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函询问华润宝能:是否互为一致行动人 [热事件]

作者:花火 来源:中时电子报 2016-06-28 19:43:03

中新网6月27日电据深交所网站消息,27日晚,深交所向华润及宝能系分别下发关注函,要求双方各自说明,二者是否存在协议或其他安排等形式,以共同扩大所能支配的万科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同时须对照《上市公司...

中新网6月27日电据深交所网站消息,27日晚,深交所向华润及宝能系分别下发关注函,要求双方各自说明,二者是否存在协议或其他安排等形式,以共同扩大所能支配的万科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同时须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说明是否互为一致行动人及其理由。

深交所在关注函中提及:近日多家媒体质疑,华润及宝能系存在诸多接触密谈,亦有同时宣布联手否决万科深铁重组预案之举,涉嫌形成关联和一致行动人关系。

深交所要求其说明提出罢免万科董事监事却未同时提名候选人的原因,同时须说明罢免董事监事对万科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为消除影响拟采取的措施。

深交所关注函原文:

关于对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20号

华润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多家媒体质疑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与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盛华)及一致行动人存在诸多接触密谈,双方同时宣布将在下次股东大会上联手否决引入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预案,并指控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内部人控制等治理问题,涉嫌形成关联和一致行动人关系。本所在二级市场交易监控中发现,截至2016年6月27日,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万科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15.30%,钜盛华及前海人寿合计持有万科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24.29%,上述股东合计持有万科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9.59%。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自查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与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是否存在协议、其他安排等形式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的万科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并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逐项说明是否互为一致行动人及其理由。若是,请说明是否遵守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8.1条的规定;若否,请向本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请你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6年6月27日

关于对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19号

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多家媒体质疑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与华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股份)及一致行动人存在诸多接触密谈,双方同时宣布将在下次股东大会上联手否决引入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预案,并指控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内部人控制等治理问题,涉嫌形成关联和一致行动人关系。本所在二级市场交易监控中收现,截至2016年6月27日,你公司及前海人寿合计持有万科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24.29%,华润股份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万科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15.30%,上述股东合计持有万科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9.59%。同时,你公司于6月24日向万科董事会收出了《关于提请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议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罢免10名董事和2名监事的议案。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查以下事项并说明: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自查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与华润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是否存在协议、其他安排等形式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的万科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并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逐项说明是否互为一致行动人及其理由。若是,请说明是否遵守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8.1条的规定;若否,请向本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2.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提出罢免董监事而未同步提名董监事候选人的原因,请充分考虑并分析说明相关董监事被罢免后对万科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为消除相关影响拟采取的措施;

3.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作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是否与你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中所称暂无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相符、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及判断理由,并说明拟采取的后续计划。

请你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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