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购车事实骗取40余万元 男子合同诈骗获刑
男子利用自己经营汽车销售公司的便利,与他人共谋编造购车事实,骗取钱款40余万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熊某系重...
男子利用自己经营汽车销售公司的便利,与他人共谋编造购车事实,骗取钱款40余万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熊某系重庆甲汽车销售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甲汽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被告人熊某与曾某(在逃)共谋,虚构曾某急于向甲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奥迪Q7越野车的事实,由曾某委托重庆乙汽车销售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乙汽车销售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骗取汽车销售贷款。之后,被告人熊某与乙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晏某取得联系,向晏某保证曾某在甲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奥迪Q7是真实的,需要汽车消费贷款49.9万元,并将伪造的一辆奥迪Q7《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的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晏某,取得晏某的信任。乙汽车销售公司审核了曾某的征信记录后,于同年12月1日与曾某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乙汽车销售公司先行垫付49.9万元给甲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曾某的购车款。当日,乙汽车销售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款转入晏某的个人账户,晏某按被告人熊某的要求将41.0774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被告人熊某与曾某骗得该款后逃匿。
2015年8月7日,被告人熊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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