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骂人” 勐海法院调解朋友圈里赔礼道歉
近日,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人民法院勐遮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由微信朋友圈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经了解,被告玉某甲为了帮自己的表姐出气,在微信朋友圈发表对原告玉某乙的侮辱言论,此不实言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侵...
近日,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人民法院勐遮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由微信朋友圈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经了解,被告玉某甲为了帮自己的表姐出气,在微信朋友圈发表对原告玉某乙的侮辱言论,此不实言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侵害了其名誉权。法官了解情况后,考虑到微信朋友圈的传播速度较快,若不及时解决,不实言论的扩散范围将更广,彼时更难消除影响,不利于化解纠纷,故通知原、被告所在村委会的村干部及人民调解员到场,一起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承认其在微信朋友圈上发表了对原告的侮辱言论,但其辩称,在发表过后不久,就已将不实言论删除。原告表示,虽然被告已将不实言论删除,但因其他微信朋友的转发,此不实言论仍在发酵,损害着原告的名誉。经过法官及村干部等人的耐心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发表致歉信,并保证保留该内容十五天以上。所谓“解铃还需系铃人”,该纠纷事发微信朋友圈,化解方式亦通过微信朋友圈解决,消除影响的效果也最佳。
法官提醒,微信作为一种新媒体工具,我们在享受其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必须牢记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同时,在信息时代发展的今天,信息铺天盖地,真假难辨。因此,广大网民更需切记:不造谣、不听谣、不传谣,否则,民事案件很可能演变为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信息时代,广大网民必须为自己的网络言语负责,不能因为一时冲动而侵权甚至违法、犯罪,维护自身的权益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进行。
(作者单位:勐海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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