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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打架致精神障碍 家长学校三方对簿公堂

作者:刘英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1:00:00

近日,黔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学生校内打架导致一方精神障碍的人身侵权纠纷,该院判决王某、刘某两被告分别承担15%的责任,某中心学校承担10%的责任,原告杨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刘某同为黔江区某...

近日,黔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学生校内打架导致一方精神障碍的人身侵权纠纷,该院判决王某、刘某两被告分别承担15%的责任,某中心学校承担10%的责任,原告杨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刘某同为黔江区某中心学校初中二年级同班同学。杨某与王某、刘某分别因小事发生过争吵和抓扯。原告杨某周末放学回家,杨某的父亲发现其手部、颈部、脸部有伤痕,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之后杨某病情出现反复,到重庆、北京等地各医院进行治疗,均被诊断为应激*精神障碍,已支出医疗费50000余元。杨某遂将学生王某、刘某及学校三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费用。

根据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杨某所患精神障碍与被殴打事件有间接因果关系(为诱发或促发因素),该院认为被告王某、刘某在学校期间分别对原告杨某实施了侵权行为,虽然没有共同加害杨某的意思联络,但两个行为相结合造成了杨某的损害后果,且二被告的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无法查明,即难以确定二被告的责任大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由二被告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杨某自身对于打架事件的引发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王某、刘某的承担责任。原告杨某与报告王某、刘某发生打架地点均在校内,且学校老师在原、被告双方打架后对于原告的可见伤痕没有没有仔细询问且采取相应的措施,没有起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其存在过错,应对杨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纠纷的起因、受损程度及学校的过错等综合因素分析,判决被告王某、刘某对原告杨某的损失各自承担15%的责任,某中心学校承担10%的责任,原告杨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其中,被告王某某、刘某某的责任分别由两人的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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