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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儿童蛀牙2.5颗 7/1开放食盐加氟化物

作者:乐乐 来源:雅墨 2016-06-16 08:26:15

根据统计,台湾儿童龋齿指数高达2.5颗,盛行率远超出世界平均1.67颗。为了积极防治蛀牙,卫福部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及世界各国作法,将开放于食盐中添加氟化物,并规范标示规定,以达到适当供氟、预防龋齿的目的。...

根据统计,台湾儿童龋齿指数高达2.5颗,盛行率远超出世界平均1.67颗。为了积极防治蛀牙,卫福部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及世界各国作法,将开放于食盐中添加氟化物,并规范标示规定,以达到适当供氟、预防龋齿的目的。

食药署今(15)日公告“加氟盐”将于7月1日正式上路。为明确、充分揭露氟盐资讯,卫福部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的氟化钾、氟化钠的各项规定,氟化钾、氟化钠不可同时使用,氟离子限定在200 ppm以下。

同时,订定“包装食用盐品之氟标示规定”,添加氟化钾或氟化钠的包装食用盐品,品名应以“氟盐”、“含氟盐”或“加氟盐”等3种名称命名,另应注明“并同使用含氟盐及氟锭前,应咨询牙医生意见”及“限使用于家庭用盐”等醒语字样。

并应于产品包装上的营养标示栏位内,标示产品总氟含量。而相关醒语标示字样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4毫米,且其颜*须与产品外包装底*明显不同;氟盐产品得于包装上宣称标示“可帮助牙齿健康”。

卫福部表示,食品添加物业者应先向卫福部办理氟化钾及氟化钠的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核准者核发许可证,始得添加于1,000公克以下的小包装家庭用食盐,提供民众选购。

卫福部进一步指出,食品添加物如未经中央主管机关查验登记,并发给许可文件,或违反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相关标示之规定者,可依食品安全法第47条处3万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重大者,得命其歇业、停业、废止其营业登记事项,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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