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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危才准保外就医 收容人癌逝国赔163万

作者:米娜 来源:雅墨 2016-06-16 07:31:33

詹姓收容人罹癌,家属二度申请保外就医被打回票,直到病危才获准,但詹保外医治七天后死亡;桃园地院认定矫正署和台北监狱未采医生保外就医的建议,判国家赔偿一百六十三万元。矫正署和台北监狱表示,尊重法院判决,...

詹姓收容人罹癌,家属二度申请保外就医被打回票,直到病危才获准,但詹保外医治七天后死亡;桃园地院认定矫正署和台北监狱未采医生保外就医的建议,判国家赔偿一百六十三万元。

矫正署和台北监狱表示,尊重法院判决,收到判决后会上诉。至于是否放宽保外就医标准,将开狱政会议讨论,再报法务部研商。

桃园地院调查,詹姓男子去年三月到台北监狱服刑,因罹患食道癌,入监前曾做过化疗,入监后病情恶化,五月间戒护桃园医院治疗,医生建议送台北荣总,家属申请保外就医,北监以“病情不符合保外医治要件”驳回。

詹就医回监后,病情未好转,六月再赴桃园医院治疗,医生建议“宜保外就医”,台北监狱还是没准,直到去年七月初因进食困难、身体衰弱,矫正署在七月十七日许可保外医治一个月,但詹姓收容人保外就医一周就病重过世。

家属认为戒护外医诊疗纪录载明“建议保外就医”,但矫正署和台北监狱不采信医疗专业建议致延误病情,病入膏肓才准为时已晚,诉请国赔一百六十三万余元。

法院审理时,矫正署和台北监狱表示,詹服刑期间每餐正常进食,在舍房还帮忙擦地板、洗碗,病情稳定,管理员每日量血压及体温、二度戒护就医,因不符合保外就医要件而未准,无处置失当和过失。

法官认为,监狱行刑法规定的保外医治是受刑人的权利,矫正署和监狱有义务透过保外就医等手段,让收容人获得适当医疗服务。监狱如不想准保外医治,就该准备专业治疗的病舍或病监,不能以审查标准做为拒绝保外医治借口;两单位未采纳医生建议、延误保外医治时间有过失,判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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