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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井盖缺失致车损人伤 法院判决管理人负全责

作者:张艳霞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6:00:00

因井盖缺失致路面有个大窟窿,一对夫妻骑摩托车经过时,因雾大影响视线,致摩托车一头栽进大窟窿内,摩托车驾驶员因此受伤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日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井盖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1...

因井盖缺失致路面有个大窟窿,一对夫妻骑摩托车经过时,因雾大影响视线,致摩托车一头栽进大窟窿内,摩托车驾驶员因此受伤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日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井盖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6年1月17日7时30分,原告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妻子陈某,在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省道205线106公里800米新时代大门口处,由于雾大影响视线观察不足,摩托车坠入被告中国电信大足分公司管道手孔(孔盖缺失),致使原告唐某及妻子陈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当日,被告未在事发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标语。原告受伤后,立即送入重庆市大足区第二人民医院处理后转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七天共花费医疗费11947.83元。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起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88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管道井盖缺失,又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被告骑摩托车路过时因雾大影响视线而坠入受伤,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作为该管道井盖的管理人,未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被告因本次事故受伤的全部责任。遂判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赔偿原告唐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5247.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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