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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太多被解雇 老板赔她333万

作者:莹莹 来源:雅墨 2016-06-14 07:31:26

郭姓女子在旅行社任主管,经常上班快迟到时就先拿手机远端打卡,李姓老板气得开除她;但最高法院认为解雇违法,判决双方雇佣关系存在,旅行社应自三年多前解雇时起,按月付郭女薪水九万元至复职日,估计至少要付三百...

郭姓女子在旅行社任主管,经常上班快迟到时就先拿手机远端打卡,李姓老板气得开除她;但最高法院认为解雇违法,判决双方雇佣关系存在,旅行社应自三年多前解雇时起,按月付郭女薪水九万元至复职日,估计至少要付三百三十三万元,全案定谳。

郭姓女子是台北市某旅行社负责韩国旅游业务的部长,工作两年多后,2013年四月底收到公司表明终止劳动契约的存证信函,气得控告公司。

郭女主张,她表现优异、屡次加薪,李姓老板却要求她自动离职。她拒绝隔天,对方竟说她没正常出勤、经常迟到,虚构事实终止劳动契约,还叫她即日起不准进公司。

郭女说,就算她常迟到,情节也不算重大,公司从没告诫她或施以较轻的惩罚,反而加她薪水;老板违反解雇最后手段*原则,她请求确认雇佣关系存在并给付薪水。

李姓老板辩称,上班有五分钟缓冲,但郭女频繁迟到,她录取后第二年迟到五十四次、第三年迟到四十三次,严重影响公司秩序,还用手机登录公司系统伪造出勤纪录。

一审法院认为郭女多次迟到却拿手机打卡,违反劳动契约,也违反员工忠实义务,合议庭判她败诉。

二审法院认定郭女两年迟到七十八天,次数虽多,但每次约五至十五分钟,并不严重。旅行社若认为迟到影响公司秩序,应依劳基法加以处罚,公司却没告诫、罚薪水或降职等渐进式处理,因此改判郭女胜诉。全案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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