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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7月起实施新规:明确配套幼儿园为住宅小区“标配” [有意思]

作者:晶晶 来源:好玩网 2016-06-13 17:15:58

端午节前,杭城幼儿园小班集中报名结束。这两周,家长将陆续收到录取结果通知。相较去年,今年小班入园人数有增无减,这让未来几年有入园需求的一些家庭有点不淡定。家门口有没有适配的幼儿园?浙江在线记者获悉,浙...

端午节前,杭城幼儿园小班集中报名结束。这两周,家长将陆续收到录取结果通知。相较去年,今年小班入园人数有增无减,这让未来几年有入园需求的一些家庭有点不淡定。家门口有没有适配的幼儿园?

浙江在线记者获悉,浙江省又发布了一个关于幼儿园的好消息:从7月1日起,幼儿园将成为我省住宅小区标配。

日前,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此,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原则上按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进行测算,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

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

在项目审批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1、建设期间:

配套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2、建成后:

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交付给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民办幼儿园。

建设单位与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

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

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已改作它用拒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对已建成的住宅区,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

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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