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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起纠纷法官调解促和谐

作者:李春宏 来源:云南法院网 2016-06-13 17:05:07

日前,镇康县人民法院民事法官经过现场勘查和开庭,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杨某诉称其与被告杨某某系同村同组村民,2012年2月,被告杨某某在自家玉米地放地火,因其对火势管理不慎导致原告的核桃树(...

日前,镇康县人民法院民事法官经过现场勘查和开庭,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杨某诉称其与被告杨某某系同村同组村民,2012年2月,被告杨某某在自家玉米地放地火,因其对火势管理不慎导致原告的核桃树(树龄20余年)被烧,2016年4月,该棵核桃树倒下枯死,原、被告双方经口头协商就核桃树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后因被告未能有效履行协议,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赔偿未果,该起纠纷经村委会、司法所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毁的核桃树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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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为了进一步了解纠纷现场的实际情况,在开庭前承办法官邀请林业局工作人员和组织双方当事人到事发地进行现场勘验。同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原告家中进行调解,庭前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决定按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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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当日,庭审程序在承办法官主持下有序进行,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做最后陈述,办案法官结合庭审审理查明的案情和依据委托县林业局对核桃树的评估价值,再次做双方当事调解工作,引导双方以相互谦让的态度解决矛盾纠纷,并秉承最大限度地减少双方损失的理念,充分告知双方诉讼成本及诉讼风险,引导双方当事人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最终该案在办案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赔偿协议,被告愿意赔偿原告4800元的核桃树损失,至此该案顺利审结,案件审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镇康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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