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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作者:杨绍芬 来源:云南法院网 2016-06-08 22:35:08

6月3日下午,文山市人民法院对文山飞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山飞龙公司”)、苏某、樊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宣判。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文山飞龙公司判处罚金50万元;对被告苏某、樊某分别判处有期徒...

6月3日下午,文山市人民法院对文山飞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山飞龙公司”)、苏某、樊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宣判。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文山飞龙公司判处罚金50万元;对被告苏某、樊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6年,并分别处罚金30万元、20万元;对涉案财物猎豹牌越野车一辆和现金414.9万元,依法变卖、追缴按比例赔偿、退赔被害人。

(庭审图片资料)

文山飞龙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注册成立,公司法人刘某(现逃往境外)、股东周某(现已被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并提请批准逮捕),公司总经理苏某、财务主管樊某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在公司未获得政府金融办、银监局等金融部门的审批许可,未获得相关融资资质的情况下,以签订投资理财协议的形式,许以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人员吸收存款。2014年5月17日,公司法人刘某将文山飞龙公司业务承包给苏某,苏某作为文山飞龙公司直接主管人员,樊某作为公司财务主管,继续组织员工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大力宣传河南大爱飞龙实业有限公司(所谓总公司)及文山飞龙投资有限公司,吸收大量人员与文山飞龙公司签订理财协议并投入资金,且协议约定资金用于投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节能环保、石油天然气等项目。为获得河南大爱飞龙实业有限公司的返点提成,苏某、樊某在不了解河南公司投资项目的情况下,继续将公司吸收的资金通过转账的方式转账给文山飞龙公司股东周某(河南公司财务总监),先后收取了张某红、张某怀、刘某坤等443人的资金,共计5309.3万元人民币。

(庭审图片资料)

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文山飞龙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在未获得相关融资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苏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樊某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未获得相关资质以及不了解河南公司投资项目的情况下,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单位:文山市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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