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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授权补记 出票人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肖俊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6:00:00

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建材厂签发了一份转账支票,该转账支票填写了出票日期和金额,收款人及用途均未填写。尔后,该建材厂又将支票交付给了杨某,杨某在票据上补记了收款人的姓名及用途。杨某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银行以...

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建材厂签发了一份转账支票,该转账支票填写了出票日期和金额,收款人及用途均未填写。尔后,该建材厂又将支票交付给了杨某,杨某在票据上补记了收款人的姓名及用途。杨某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银行以空头支票退回。杨某以某房地产公司为被告,以该支票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日前,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房地产公司支付杨某支票金额5万元。

2014年10月,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材厂达成了一份购销合同,付款方式约定为转账。合同履行中,某房地产公司出具转账支票,该转账支票填写了出票日期和金额,收款人及用途均未填写。此后,杨某又与某建材厂发生了经济往来,该厂随即将该票据交付给了杨某冲抵欠款。当杨某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出票人存款不足以支付该票据款项为由退回。

杨某收款未果,遂找出票人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支付票面金额。某房地产公司认为虽然票据是我公司签发的,但我公司与杨某无任何经济往来,况且我公司以现金方式将5万元已支付给了某建材厂。某建材厂认为出票人不是我厂,该支票是合法有效的,要找也应该找出票人。与某房地产公司、某建材厂协商无果后,杨某遂起诉到北碚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支票金额5万元。

法官说法

北碚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支票虽未填写收款人及用途,但该支票一经签发印章齐全,持票人取得后应是合法有效的。对于空白票据的补记基于出票人的默示授权,持票人有权在票据的空白处进行补记。房地产公司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该票据款项导致支票退票,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建材厂支付了货款,不能免除其票据责任。因此,杨某要求该房地产公司支付支票金额5万元,应予支持。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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