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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安全 彰化加强观光景点租赁自行车查核

作者:米娜 来源:雅墨 2016-06-05 17:02:29

记者邓富珍/彰化报道为确保观光景点周边自行车行驶安全及消费权益,日前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会同彰化县政府法制处消保官、建设处、城观处、彰化县消费者服务中心及辖区警察机关人员,前往鹿港、田尾、溪州等地区,针...

记者邓富珍/彰化报道

为确保观光景点周边自行车行驶安全及消费权益,日前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会同彰化县政府法制处消保官、建设处、城观处、彰化县消费者服务中心及辖区警察机关人员,前往鹿港、田尾、溪州等地区,针对“观光景点及周边自行车租赁定型化契约、责任保险及安全*查核”事项进行查核,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车体刹车相关标示。

近年来在热门观光景点周边区域,为推展观光及民众乐于进行“慢活、深度”旅游,带动商机,兴起一股利用脚踏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游览景点的风潮,此种不同于一般搭乘游览车或计程车的交通工具,价格较为低廉,且因店面即在大马路旁而容易取得,相当受民众欢迎,但民众跌伤或交通意外等事故情形频传,许多消费纠纷因而产生,所以加强自行车租赁定型化契约、责任保险及安全*之查核实有必要*。

行政院消保处消保官张嘉麟会同彰化县政府法制处消保官陈孟雄及相关单位同仁前往鹿港、田尾、溪州等热门观光景点,一共抽查5家自行车业者,查核重点为请业者提出店面相关营业登记证明、检阅业者与消费者间书面租赁契约应载明事项,例如负责人姓名、费率计算等,就保险方面,询问有无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第三人或产品责任险,并且是否将此资讯注记在契约上使民众知悉;另外,就车体本身,有无在明显处告知刹车握把使用方式,是否黏贴审验合格标章及反光照明装置等。

经查核结果发现,部分业者之租赁契约未记载负责人姓名、未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或产品责任险、部分电动自行车无合格检验标章、未于车体明显处标示刹车方式、以及车辆后方并无反光照明装置等缺失,当场即告知业者应改善以维护消费者安全;以上情形也将另由行政院消保处汇整后,与相关部会研拟订定相关“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使业者遵行并据以办理后续查核事宜,以强化维护消费者权益。

陈消保官表示,消费者在挑选此类自行车交通工具游览时,应挑选具有商业登记的合格店家,与业者签订租赁契约时,应注意契约上载明业者及费率资讯,特别是有无投保第三人或产品责任险及公共意外责任险,并且仔细检查车体有无瑕疵,确实知悉使用方式,以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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