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

30岁前不得生育 干预女职工生育的权利令人反感[热点]

作者:小柯 来源:股城 2016-06-04 11:26:51

公民的生育权是基本权利,公司竟然要求员工30岁前不得生育,这不是侵权了吗?苏州有家公司出台了一项很奇葩的规定,明确要求女职工30岁前不得生育,如果违反规定辞职的话,还要缴纳违约金。市民于小姐就遇到了这样的...

公民的生育权是基本权利,公司竟然要求员工30岁前不得生育,这不是侵权了吗?苏州有家公司出台了一项很奇葩的规定,明确要求女职工30岁前不得生育,如果违反规定辞职的话,还要缴纳违约金。市民于小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最后双方闹上了法庭。显然,这个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30岁之前是最佳的生育时机,“30岁前不得生育”等于让员工放弃了最佳的生育时机。再说,怀孕不是想什么时候怀上就能怀上的,如果女职工30岁前不得生育,错过了最佳生育时机以后怀不上孕这个责任谁负?所以,苏州这家公司规定“未满30岁女职员不能生育”,是对女*的不尊重,从一定程度上说是侵犯了人权,是极不人道的。

职工虽然拿着单位的工资,但单位没有干预女职工生育的权利。女职工只要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年龄,结婚后何时生育那是他们夫妻双方自己的事,只能由他们夫妻俩自行协商决定。所以,这个企业规定“30岁前不得生育”不仅不尊重女职工,也是对其家庭的不尊重,更是对社会的不尊重,对国家法律的不尊重。

新闻详情:于小姐2012年大学毕业后,应聘进苏州一家外贸公司任市场销售部销售专员,双方签订为期五年的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人事部门主管告知于小姐,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工作压力很大,销售专员要经常出差,为了保证公司正常有计划地运作,因此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女员工在30岁前不得生育”,并表示有个别职工由于违反这一规定辞职而向公司交纳了违约金。

于小姐签订合同时刚从学校毕业,当时的她还是单身,根本没有考虑到结婚和生育的事情,认为这个制度应该不会影响到自己,而且公司提供岗位的薪酬待遇非常具有吸引力,所以在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去年,于小姐在一次出差时遇到了自己的意中人,并迅速举行了婚礼。结婚后不久,于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于是向公司提出自己想要生育孩子,结果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于小姐提出辞职,然而公司却不批准。

公司人事部门表示,于小姐当初签订的工作期限为五年,否则要付违约金,如今工作期限五年未满,如果她坚决辞职,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交违约金。

为此,于小姐于小姐在咨询律师后,以公司规章制度违法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女员工在三十岁前不得生育”,违反了法律对于妇女生育权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过法庭调解,于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于某放弃了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该公司也表示将对公司规章进行修改。

上一篇 下一篇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