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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名牌皮包 女子知假卖假获刑

作者:屈冬梅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7:00:00

“PRADA”、“CHANEL”、“LOUISVUITTON”、“BURBERRY”……这些一般只在专卖店或高档商场售卖的名牌箱包,却出现在了李某经营的店铺内,且以低廉的价格出售。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此起销售假冒注...

“PRADA”、“CHANEL”、“LOUIS VUITTON”、“BURBERRY”……这些一般只在专卖店或高档商场售卖的名牌箱包,却出现在了李某经营的店铺内,且以低廉的价格出售。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此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1年,被告人李某开始租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时代豪苑某房间用于服饰经营。2013年3月起,被告人李某伙同孙某、邱某(均另案处理)在该房间内销售带有“PRADA”、“GUCCI”、“CHANEL”、“LOUIS VUITTON”、“BURBERRY”、“MONTBLANC”等商标标识的皮包。

2013年4月22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该经营点查获带有“PRADA”、“MONTBLANC”、“GUCCI”、“CHANEL”等商标标识的皮包共14个,在邱某租住的房间查获带有“GUCCI”、“CHANEL”、“LOUIS VUITTON”、“BURBERRY”商标标识的皮包共23个。经鉴定,上述皮包共计价值312000元,且均系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劣质商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三十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李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案件的事实及情节,被告人李某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其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尚未销售的达到法定货值金额成立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关于“货值金额”的计算方式,2001 年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成立该罪。涉案假冒商品尚未销售,且无标价亦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经鉴定,货值金额为312000元,已达到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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