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员未满30不许生孩子 [有意思]
导读:生育权是每个女*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更应该善待女员工的生育权,切实保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然而,有企业竟然为女员工限制了允许生育的年龄。苏州一家公司出台规定,明确要求女职工30岁前不能生育,对于这...
导读:生育权是每个女*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更应该善待女员工的生育权,切实保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然而,有企业竟然为女员工限制了允许生育的年龄。苏州一家公司出台规定,明确要求女职工30岁前不能生育,对于这样的规定,许多市民都认为很奇葩,无论是什么理由,要求未满30岁女职员不可以生育孩子,都显得很荒唐,公司出台这样的规定既有悖情理也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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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每个女*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更应该善待女员工的生育权,切实保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然而,有企业竟然为女员工限制了允许生育的年龄。苏州一家公司出台规定,明确要求女职工30岁前不能生育,对于这样的规定,许多市民都认为很奇葩,无论是什么理由,要求未满30岁女职员不可以生育孩子,都显得很荒唐,公司出台这样的规定既有悖情理也违反法律。
于小姐2012年大学毕业后,应聘进苏州一家外贸公司任市场销售部销售专员,于小姐当初和该公司准备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人事部门主管告知于小姐,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工作压力很大,销售专员要经常出差,为了保证公司正常有计划地运作,因此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女员工在30岁前不得生育。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专门就此项规定提醒于小姐,并表示有个别职工由于违反这一规定辞职而向公司交纳了违约金。但由于当时于小姐刚从学校毕业,还没有对象,她觉得按照自己的职业规划,这个制度应该不会影响到自己,根本没有考虑到结婚和生育的事情。而且公司提供岗位的薪酬待遇对于小姐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于小姐不假思索地在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然而,幸福来得太突然,于小姐去年在一次出差时遇到了自己的意中人,并迅速举行了婚礼。结婚后不久,于小姐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了,事已至此,于小姐只好和公司提出自己想要生育孩子,结果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于小姐提出辞职的想法。然而结果却出人意料,公司却不肯让她离职。公司人事部门表示,于小姐当初签订的工作期限为五年,否则要付违约金,如今工作期限五年未满,如果她坚决辞职,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交违约金。为此,于小姐于小姐在咨询律师后,以公司规章制度违法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女员工在三十岁前不得生育,违反了法律对于妇女生育权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过法庭调解,于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于某放弃了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该公司也表示将对公司规章进行修改。
目前担任法务主管的邱先生表示,对于未满30岁女职员不能生育这样的规定,明显涉嫌违法,侵害了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女职员是否生育,什么时候生育,是受到《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公司方无权做出条件限制;同时公司应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不仅如此,公司方还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各种待遇,如产假、哺乳假等等。
部分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要求劳动者接受诸如合同期间不能结婚、不能生育等条件,认为只要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就是有效的。其实,规章制度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在企业内部才具有约束力。苏州一家公司人事经理何帆华分析认为,公司规章制度中女员工在30岁前不得生育的规定,违法限制了女员工的生育权,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拘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第三十八条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于小姐可以主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所在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何帆华告诉记者,关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约定违约金的事项只有两个:竞业限制和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本案中该外贸公司制定的违约金条款不属于以上两种中任何一种,因此是无效的。于小姐无需支付所谓的违约金。
市民卢女士最近准备换个工作,今年参加过多场招聘会,不少用人单位都很关心她是否要生孩子。我确实是打算要生孩子,但我担心这样说了之后用人单位肯定不再考虑录用我。卢女士无奈地说。事实上,女*是否能全职在家和是否能再回归职场都不容易。在全职在家的问题上,职业女*左右为难。大多数女*认为陪伴孩子成长应由妈妈承担主要职责,但是同时有的人认为经济条件是考虑能够全职在家的首要条件,其次为家庭需要,而首先考虑孩子的成长需要决定在家照顾孩子的比例最低。大多数女*不看好全职在家两三年后重返职场的机会。前程无忧首席人力资源专家冯丽娟冯丽娟介绍说,理想状态下,女*是否生育孩子,有了孩子是否暂时全职在家,应该更多从孩子的需要、个人身心的需要着眼。随着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职场的进出应该更弹*和人*。越来越多的职场人士和企业已经意识到工作不仅为生活,也是精神的需要。
来自苏州高新区一家外企的卢女士今年29岁,有多年的销售经验,目前儿子已经六岁多了,打算再生个孩子。据调查,企业内两个孩子的妈妈和正准备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员工越来越多,特别在经营稳定,女*生育保障比较健全的大型国企和外商投资企业中。而独生子女在成长、人际方面的缺陷,社会养老的负担,让很多年轻的家庭都想再生育一个孩子,让孩子有更完整的亲情和健全心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女*员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降低工资。然而,成本敏感的企业对招聘没有生育的年轻女*的顾虑增加,动用各种隐形手段迫使怀孕和哺乳期女*员工主动离职的现象也非少见。据前程无忧首席人力资源专家冯丽娟介绍,女*在职场上的出*表现,使得雇主在招聘和培养人才时,*别因素的考虑越来越忽略,但是女*员工生育给雇主带来的用人困难客观存在,由于成本完全由雇主承担,在招聘和晋升机会上,管理者多不愿意考虑已婚未育的年轻女*。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未来几年将迎来生育高峰,但是,如果女职工扎堆生育,很可能影响到用人单位的工作计划。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女职工错峰生育吗?法务主管邱先生表示,是否生育以及何时生育是女职工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将属于用人单位的义务转嫁给职工,也无权剥夺或限制职工权利。但为了避免某一部门女职工扎堆生育,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可提前做好人力资源规划。那么,女职工怀孕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特殊照顾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也有详细规定。其中包括: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此外,女职工在怀孕至哺乳期结束期间,还可享受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和哺乳假,因为这些都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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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晒出的奇葩规定。不剩饭是爱惜粮食的一种表现,但如果有人明文规定剩饭不能超过多少粒,甚至为此制定罚款措施,也真让人哭笑不得。近日,苏城网友就在某论坛发帖,称公司为了杜绝浪费,要求员工碗中饭粒不允许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