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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控走私象牙制品 法庭上坚称自己无罪

作者: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6-06-01 15:35:20

中国法院网讯(王靖)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被诉至法院的杨某东,开庭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盘否认,辩护人亦作无罪辩护。2016年5月30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人民检...

     中国法院网讯 (王靖)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被诉至法院的杨某东,开庭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盘否认,辩护人亦作无罪辩护。2016年5月30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东指使杨某川(已判刑)用行李箱携带31件象牙制品,乘坐ET906航班从多哥共和国洛美市出发,在亚的斯亚贝巴转乘ET604航班,于北京时间2012年9月30日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并将托运行李中两个装有象牙制品的电脑包带入海关监管区内男厕所,交给受杨某东指使前来接应的梁某某(已判刑),利用梁某某持有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便利,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象牙制品。经鉴定,上述象牙制品为现代象科象牙制品,净重24.035千克,价值人民币1 001 466.34元。杨某东于2015年12月2日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或出示了指控上述事实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杨某东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东对指控事实始终予以否认,并对出示的证据逐一发表了反驳意见,称他确实认识证人杨某川和梁某某,但二人关于他们实施走私象牙行为系受其指使的证言内容明显不真实,这些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指控的内容。

杨某东的辩护人亦当庭发表了无罪的辩护意见,他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与指控事实之间欠缺关联*,无法证明杨某东参与并指使了杨某川、梁某某的走私行为。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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