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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把劳退金改新制 老板判赔

作者:米娜 来源:雅墨 2016-05-21 14:32:47

陈姓男子在纸业公司工作10多年,适用劳退旧制,后来公司由家族成员接手易名,擅自把他变为新制,退休金差额达73万元多,他认为公司规避退休金,打官司求偿胜诉。劳保局表示,新旧制转换时未选新制,就适用旧制,劳工...

陈姓男子在纸业公司工作10多年,适用劳退旧制,后来公司由家族成员接手易名,擅自把他变为新制,退休金差额达73万元多,他认为公司规避退休金,打官司求偿胜诉。

劳保局表示,新旧制转换时未选新制,就适用旧制,劳工如果选新制,要签名才生效。

桃园地院调查,陈姓男子长年在纸业公司工作,94年劳退条例生效后,他没选择新制,依劳退条例的规定,适用劳基法的旧制,1年多前他届龄退休,发现变新制。

他查出公司是在98年间以变更投保雇主擅自把旧制变新制,只提拨了3年的劳退金3万8千余元,但他从未离职,公司只是家族间移转经营权、变更公司名称,但没换地址、工作也相同,“老板是同家族”共用厂房、机器设备和员工,认为公司是为了规避劳退金而将他换新制,他换算依劳退旧制,可领退休金77万余元,扣除公司提拨的劳退金,差额高达73万余元,打官司向公司索讨。

法院审理时,这家公司表示,因前手经营不善,欠下庞大债务,才另成立公司,老员工的薪资、旧制年资已由旧公司结清、新公司重聘,陈应适用劳退新制,年资重新计算只有3年多,无须负担旧制劳退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改组或转让,留用员工年资应由新雇主承认,纸业公司只是转手给家族成员接手,旧员工在同一地点从事同一工作,依劳基法规定,劳工年资应合并计算,而公司未结清退休金,以陈姓男子适用旧制,判公司付退休金7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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