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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时 前夫私自代签她的名字 违约后 她被起诉要求共同担责

作者:杨雪、任义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6:00:00

前夫出卖协议离婚时所归属的房子时,瞒着她在买卖合同上代签了她的名字。可是,收到房款后,他却未按合同交付房屋,房屋购买方遂提起诉讼,要求她和前夫一起承担违约责任,这让垫江的于女士非常郁闷。垫江县法院...

    前夫出卖协议离婚时所归属的房子时,瞒着她在买卖合同上代签了她的名字。可是,收到房款后,他却未按合同交付房屋,房屋购买方遂提起诉讼,要求她和前夫一起承担违约责任,这让垫江的于女士非常郁闷。垫江县法院日前判决,由于女士的前夫一人承担违约责任。

    于女士早在2000年11月16日经法院调解与刘塘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房屋归刘塘所有。

    2005年12月20日,刘塘与孙先生、周女士经过协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将刘塘所有的房屋以12.6万元价款卖给对方,并约定了房款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当时,孙先生和周女士对刘塘和于女士是否真的离婚并不知情,便要求于女士也在合同上签字。于是,刘塘在合同上代签了前妻于女士的名字。

    合同签订后,孙先生和周女士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12.6万元,但刘塘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将部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还收取租金1675元。

    2007年3月8日,孙先生和周女士向垫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塘和于女士一起承担违约赔偿。

    垫江法院一审缺席审理时,未查明刘塘已与于女士离婚信息,以及《房屋买卖合同》上于女士姓名系刘塘代签的事实,故作出判决,由刘塘与于女士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2007年5月14日,周女士向垫江法院申请执行,刘塘于2007年5月26日提出执行异议。垫江法院2007年6月5日做出裁定驳回执行异议。刘塘不服,于2007年6月5日向三中法院申请复议,三中法院同样作驳回决定。

    2015年9月10日,得知自己被前夫代签合同的真相后,于女士向垫江法院申诉。2015年12月2日,垫江法院决定再审。

    2016年2月16日,垫江法院再审认为,刘塘与于女士已经离婚多年,对刘塘出售双方离婚时已协议分割归其所有的财产并不知情,对刘塘与周女士、孙先生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应承担是否违约的民事责任。

    而周女士、孙先生与刘塘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而周女士和孙先生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的房款给刘塘,刘塘理当将所出售的房屋交付给周女士和孙先生使用,同时,刘塘就交付的房屋还应当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周女士、孙先生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刘塘未完全交付已出售的房屋,其行为已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3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垫江法院判决,由刘塘将出卖的房屋交付与周女士和孙先生,并向其支付违约金1.26万元。

    目前,该判决生效,刘塘已向周女士、孙先生支付违约金1.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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