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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超标养犬 致人损害要担责

作者:夏莉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6-05-19 11:20:11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动物致人损害纠纷。2014年8月25日上午9时许,沙某(七岁)与其母在公园玩耍,适逢焦某遛狗(犬种为阿拉斯加),沙某遂与焦某饲养的狗玩耍,其母与焦某在远处逗留时,焦某饲养...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动物致人损害纠纷。

2014年8月25日上午9时许,沙某(七岁)与其母在公园玩耍,适逢焦某遛狗(犬种为阿拉斯加),沙某遂与焦某饲养的狗玩耍,其母与焦某在远处逗留时,焦某饲养的狗将沙某咬伤。沙某受伤后于至海军总医院住院治疗9天,入院查体显示沙某颈部见2条长约2cm皮肤裂伤,深达基层;左侧眉弓上方川字形不规则伤口,最长处约10cm,深达基层;外眦部皮肤撕脱伤,皮瓣纵行全层裂开,长度约5cm;左眼下睑肿胀,皮肤为撕裂伤,部分皮肤缺损。沙某将焦某诉至密云法院,要求焦某赔偿6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焦某饲养的犬只将沙恩和颜面部咬伤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沙某之监护人忽视了对幼童的注意、约束和保护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判决焦某赔偿沙某各项损失1万2千余元。

判决后,沙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支持自己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焦某养犬严重违规,应对侵权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终审判决焦某赔偿沙某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五万六千余元。

犬类是人类的朋友,被不少家庭作为宠物饲养。但是在城市中,饲养犬类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官提醒广大养犬人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合规养犬,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注意饲养的犬类是否符合地域规定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区域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犬和大型犬。而对于重点管理区的划分并非严格按照城区或郊区作为划分标准,以密云区为例,在没有建区时,就有《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其中规定:密云县内的所有居民楼住宅小区及主要旅游风景区均属于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犬和大型犬。也就是说在北京市范围内,并非除城六区以外的远郊区县全部区域一律可以饲养大型犬和烈*犬,这一点应引起养犬人的注意。

二、饲养人对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条是关于对因未采取安全措施情形下的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在饲养人或管理人违规,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法律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苛以较重责任,养犬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应有所了解。

三、犬类禁止进入公园等公共场所

对于已经经过相关部门批准,饲养手续合法的犬类,饲养人仍应注意在饲养犬类时有诸多限制*规定应予遵守。例如,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也就是说,无论饲养的是何种犬种、是否办理了养犬登记证,饲养人均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否则应视为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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