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

持五十年代房产证 起诉返还房屋被驳回

作者:奉一兵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6-05-16 17:15:11

“地主”成分的外祖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打死,房屋充公。五十年后外地户口的外孙起诉村委会要求返还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屋。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家住外地的王某起诉称,位于北京市通...

“地主”成分的外祖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打死,房屋充公。五十年后外地户口的外孙起诉村委会要求返还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屋。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家住外地的王某起诉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的五间房屋是他们家的祖业产,现要求涉案房屋所在地的村委会返还。王某称,其外祖父曾在于家务乡某村有五间土房,196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其外祖父被打死,上述五间土房也被充公。为证明其所述属实,王某拿出了一份1950年的《河北省土地房产所有证》,该所有权证书记载:王某的外祖父在该乡某村有土房五间。王某认为,上述房屋系其外祖父遗留,其作为继承人,有权要求返还。村委会则称,王某上述所有权证书并不能证明其享有合法权属,且村委会并没有实际占有上述房屋,所以并不同意返还房屋。

法院经过审理还查明,王某曾到某乡政府信访,乡镇府经过调查查明,王某的外祖父母当时的成分是地主,曾在某乡某村有房屋一处。文化大革命时,王某的外祖父母及他们的儿子均被打死,女儿出嫁到外地。因该户在该乡已没有家庭成员,其房屋被分配给了其他村民居住,距今已过去近50年,期间房屋产权人几经变更。对于当年居住房屋的权属及变更情况,无论是王某还是经乡政府调查核实,均未能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持上述1950年《河北省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主张享有某乡某村五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该村村委会返还,因王某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上述房屋享有合法物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物权的房屋现被村委会无权占有。故通州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上一篇 下一篇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