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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 应负相应举证责任

作者:王倩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0:00:00

罗某是兴运2号船的船主,在乌江流域从事航运、采砂等业务。2014年11月17日,罗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重庆市彭水县地方海事处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该处于2014年11月19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罗某进行答复,罗某...

罗某是兴运2号船的船主,在乌江流域从事航运、采砂等业务。2014年11月17日,罗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重庆市彭水县地方海事处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该处于2014年11月19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罗某进行答复,罗某于2015年1月8日向彭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载明的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对申请公开的彭水县地方海事处的内设机构名称等信息告知罗某获取的方式和途径;二是对申请公开的海事调查报告等所有事故材料经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2015年4月22日,罗某以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彭水县地方海事处向罗某公开海事调查报告等涉及兴运2号船的所有事故材料。

彭水县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提供的调查评估报告中的彭水水上交通事故汇总表,并不能直接证明海事调查报告等所有事故材料存在以及由彭水县地方海事处制作或保存,彭水县地方海事处对罗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遂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罗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提交了兴运2号船于2008年5月18日在彭水高谷长滩子发生整船搁浅事故以及于2008年9月30日在彭水高谷煤炭沟发生沉没事故的相关线索,而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第二项告知罗某申请公开的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仅有彭水县地方海事处的自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查询、翻阅和搜索的义务,故其应当承担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后果。在二审审理期间,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主动撤销了其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罗某仍坚持诉讼,故彭水县海事处的行政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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